我国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数量在2017年为369.3万对,2018年为380.1万对,2019年为404.3万对。离婚数量不断上升的背后,是大量的离异家庭。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不能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想实现探望权。现实中,离婚双方常因情感对立、积怨较深,出现隐匿孩子、拒绝探望等情况。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有哪些特征?
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有哪些特征?
王涛律师解答: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
王涛律师补充: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一般不得影响子女的学习或改变子女的生活规律。应该注重对子女的保护,不能违背自己的意志强行探望。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①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